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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士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士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楊士杰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楊士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06.15 │106.06.27-106.07.21 │106.06.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6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6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號等 │偵字第62號等 │偵字第62號等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事│案 號│號 │號 │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1.22 │ 108.01.22 │ 108.01.22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 ││判│案 號│號 │號 │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2.25 │ 108.02.25 │ 108.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910號 │第910號 │第910號 ││ │(編號1-3、5定應執行│(編號1-3、5定應執行│(編號1-3、5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6.07.07 │106.06.08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第24797號 │偵字第62號等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108年度審訴字第2070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6│ ││事│案 號│號 │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9.01.16 │ 109.06.03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070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6│ ││判│案 號│號 │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27 │ 109.07.10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5014號 │第2378號 │ ││ │(桃檢109執助1404) │(編號1-3、5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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