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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緯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審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 │ │犯詐欺取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9月(共3罪)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7日│106年11月10日至106年11月12││ │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72號、107年度軍少 │偵字第2372號、107年度軍少 ││ │連偵字第2號 │連偵字第2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判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本│1.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本││ │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09號 │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09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備 註 │ 。 │ 。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度執更字第1209號(原108 │ 度執更字第1209號(原108 ││ │ 年度執他字359號)。 │ 年度執他字359號)。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 │遂) │犯詐欺取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50罪)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9日 ││ │106年11月24日至25日、 │ ││ │106年11月27日至12月14日、 │ ││ │106年12月18日至20日、 │ ││ │106年12月22日至30日、 │ ││ │107年1月1日至6日、 │ ││ │107年1月8日至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72號、107年度軍少 │偵字第2372號、107年度軍少 ││ │連偵字第2號 │連偵字第2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 │109年7月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 ││判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9年8月10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本│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09號 │執字第2715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 備 註 │ 。 │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 │ ││ │ 度執更字第1209號(原108 │ ││ │ 年度執他字359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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