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年度聲字第23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2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HUNG KA LUNG(中文名:孔家龍,香港地區人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UNG KA LUNG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UNG KA LUNG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HUNG KA LUNG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HUNG KA LU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偽造文書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12.31至106.01.01 │107.03.20 ││ │ │ │├────────┼───────────┼───────────┤│偵查(自訴) │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機關年度及案 │偵緝字第898號 │偵字第9288號 ││號 │ │ │├─┬──────┼───────────┼───────────┤│最│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962號 │109 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實│ │ │ ││審├──────┼───────────┼───────────┤│ │判決日期 │107.07.25 │109.06.03 │├─┼──────┼───────────┼───────────┤│確│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962號 │109 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 │107.09.01 │109.06.03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8 年執緝字第│臺中地檢109 年執字第 ││ │3373號(即臺中地檢108 │13190號 ││ │年執助字第204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