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依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4次) │ 有期徒刑6月(14次) │├────────┼───────────┼───────────┤│犯 罪 日 期│ 108.03.02 │ 108.03.22-108.04.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6322號等 │字第137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7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 ││ │ │ │號等 ││ ├────┼───────────┼───────────┤│ │判決日期│ 108.12.10 │ 109.06.23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 ││ │ │ │號等 ││ ├────┼───────────┼───────────┤│ │確定日期│ 109.01.06 │ 109.07.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0178號 │13239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