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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依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4次) │ 有期徒刑6月(14次) │├────────┼───────────┼───────────┤│犯 罪 日 期│ 108.03.02 │ 108.03.22-108.04.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6322號等 │字第137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7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 ││ │ │ │號等 ││ ├────┼───────────┼───────────┤│ │判決日期│ 108.12.10 │ 109.06.23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 ││ │ │ │號等 ││ ├────┼───────────┼───────────┤│ │確定日期│ 109.01.06 │ 109.07.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0178號 │13239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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