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曜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曜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ㄧ、受刑人謝曜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