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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志因強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柏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5、7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6、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柏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2次) │├────────┼──────────┼──────────┼──────────┤│犯 罪 日 期│ 105.10.20 │ 106.05.15 │106.02.16、106.04.1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47號 │第13485號 │第1183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易字 │ 106年度訴字 │ 107年度簡字 ││實│ │ 第1932號 │ 第2210號 │ 第524、525、52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06.21 │ 107.01.05 │ 107.05.10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 │ 106年度訴字 │ 107年度簡字 ││決│ │ 第957號 │ 第2210號 │ 第524、525、526號 ││ ├──────┼──────────┼──────────┼──────────┤│ │判 決│ 106.08.28 │ 107.05.21 │ 108.01.09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13925號 │第14977號 │第1848號 ││ ├──────────┴──────────┴──────────┤│ │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2次) │ │├────────┼──────────┼──────────┼──────────┤│犯 罪 日 期│ 106.02.14 │106.02.05、106.05.07│ 104.11.25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1836號 │第11836號 │第264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上易字 ││實│ │ 第524、525、526號 │ 第524、525、526號 │ 第10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05.10 │ 107.05.10 │ 107.09.1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上易字 ││決│ │ 第524、525、526號 │ 第524、525、526號 │ 第104號 ││ ├──────┼──────────┼──────────┼──────────┤│ │判 決│ 108.01.09 │ 108.01.09 │ 107.09.19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1848號 │第1848號 │第16947號 ││ ├──────────┴──────────┴──────────┤│ │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強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5.13 │ 106.04.09 │ 105.08.22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823號 │第13485號 │第13485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上訴字 │ 107年度上訴字 ││實│ │ 第1059號 │ 第616號 │ 第61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10.15 │ 107.11.21 │ 107.11.21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7年度上訴字 │ 108年度台上字 ││決│ │ 第1059號 │ 第616號 │ 第3447號 ││ ├──────┼──────────┼──────────┼──────────┤│ │判 決│ 107.12.26 │ 107.11.21 │ 108.10.30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453號 │第1294號 │第15926號 ││ ├──────────┴──────────┼──────────┤│ │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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