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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蘇俊達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俊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共三罪)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9月24日 │106年09月30日至 │106年09月30日 ││ │106年09月30日 │106年10月1日 │ ││ │106年10月0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28970號 │度偵字第28970號 │度偵字第28970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107年度訴緝字第2│107年度訴緝字第2││ │ │03號 │03號 │03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107年度訴緝字第2│107年度訴緝字第2││判 決│ │03號 │03號 │03號 ││ ├────┼────────┼────────┼────────┤│ │判 決│108年01月24日 │108年01月24日 │108年01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86號。 ││ │2.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 ││ │ 12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附表:受刑人蘇俊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共二罪) │ │├────────┼────────┼────────┼────────┤│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24日 │106年9月23至24日│106年10月14日 ││ │ │106年10月16日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7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233、67│度偵字第29461號 │度偵字第29461號 ││ │9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53│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 │ │號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 │ │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53│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判 決│ │號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 │ │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 ├────┼────────┼────────┼────────┤│ │判 決│108年03月4日 │109年01月10日 │109年01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附表編號1至4各罪│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經定應執行有期│執字第1753號 │執字第1753號 ││ │徒刑2年7月確定。│ │ │└────────┴────────┴────────┴────────┘附表:受刑人蘇俊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共二罪) │(共二十三罪) │(共二罪) │├────────┼────────┼────────┼────────┤│犯 罪 日 期│106年09月19日 │自106年09月19日 │106年09月30日 ││ │106年09月22日 │起至10月14日止 │106年10月14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2│署106年度偵字第2│署106年度偵字第2││ │9461號 │9461號 │9461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 │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 │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108年度金上訴字 ││判 決│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第1197、1198、 ││ │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1199、1200號 ││ ├────┼────────┼────────┼────────┤│ │判 決│109年01月10日 │109年01月10日 │109年01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執字第1753號 │執字第1753號 │執字第175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2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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