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章鈞翔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乘機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2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