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昌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昌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昌慶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2 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昌慶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犯行共計2 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昌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03.17 │106.03.24 │106.02.06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229號 │偵字第21968號 │偵字第24855號等 ││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25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98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6.09.22 │107.02.13 │108.10.09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25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6.10.23 │107.03.31 │108.10.09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7年執更字第2757號 │臺中地檢109年執緝字第 ││ │2.編號1、2 定執行刑7月 │17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