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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童培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培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童培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童培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7月22日為警採尿│ 102年11月26日 │ 102年09月14日 ││ │起回溯3日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243號 │字第1744號 │第9742、9743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448 │103年度上訴字第1677 ││ │ │ │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10日 │ 103年12月30日 │ 104年02月12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641 │104年度台上字第1877 │104年度台上字第2224 ││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 104年06月04日 │ 104年06月24日 │ 104年0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或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3747號(編號1-4曾 │第4131號(編號1-4曾 │第4525號(編號1-4曾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2月) │2月) │2月) │└────────┴──────────┴──────────┴──────────┘附表:受刑人童培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7年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6日 │ 102年11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9742、9743號 │第5916、6907號、104 │ ││ │ │年度偵字第549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9 │ ││ │ │ │號 │ ││ ├────┼──────────┼──────────┼──────────┤│ │判決日期│ 106年4月12日 │ 108年7月4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84 │ ││ │ │ │號 │ ││ ├────┼──────────┼──────────┼──────────┤│ │確定日期│ 107年01月31日 │ 108年12月05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或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507號(編號1-4曾 │第36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 │2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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