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育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育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洪育杰(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數月內所犯、且犯罪類型雷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共計3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育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 下 空 白)│├───────────┼───────────┼───────────┼───────────┤│罪 名│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未遂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日至107年1月│106年11月2日至107年2月│ ││ │26日前某日起至107年1月│7日被查獲前某日(共2次│ ││ │30日 │) │ ││ │ (接續犯之一罪)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 ││年 度 案 號│591號等 │591號等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8.10.29 │ 108.10.29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22 │ 108.11.22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382號 │382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