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韶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韶謙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韶謙因竊盜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洪韶謙因竊盜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12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附表編號 5誤載最後事實審法院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韶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判3次) │有期徒刑7月(判9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8.01.17 │108.01.17(2次) │108.01.24 ││ │108.01.22(2次) │108.01.22(4次) │ ││ │ │108.01.24(3次)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888號 │3888號 │3888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11.14 │108.11.14 │108.11.14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11.14 │108.11.14 │108.11.14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57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7258號(附表編號3至5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4 │ 5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判2次)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108.01.22(2次) │108.01.24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888號 │3888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11.14 │108.11.14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11.14 │108.11.14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58號(附表編號3至5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