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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建智(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3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7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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