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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林建財(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共5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受刑人本案係分別於民國106年9月間犯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5、6部分,共2罪)、106年11月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1、2部分,共2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3、4部分,共2罪),上開罪名互為罪質不同之罪,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107年度易字第976號)另諭知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均得易服勞役),應執行併科罰金5萬元(得易服勞役)之罰金刑,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 │殺傷力之槍枝) │殺傷力之槍枝) │重1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另併 │有期徒刑3年4月(另併科│ 有期徒刑1年4月 ││ │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不 │罰金新臺幣3萬元,不在 │ ││ │在定執行刑之列) │定執行刑之列) │ │├───────────┼───────────┼───────────┼───────────┤│犯 罪 日 期│ 106.11.11-106.11.14 │ 106.11.13-106.11.14 │ 106.11.12-106.11.14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年 度 案 號│0586號等 │0586號等 │0586號等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審│ │ │ │107年度易字第976號 ││ ├─────────┼───────────┼───────────┼───────────┤│ │判 決 日 期│ 107.08.09 │ 107.08.09 │ 107.05.30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 │ │107年度易字第976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08.27 │ 107.08.27 │ 107.07.26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 │4013號(編號1-5已定應 │4013號(編號1-5已定應 │4014號(編號1-5已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附表:受刑人林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1.14 │ 106.09.19 │ 106.09.16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年 度 案 號│0586號等 │650號 │43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 108年度上易字第897號 ││審│ │107年度易字第976號 │ │ ││ ├─────────┼───────────┼───────────┼───────────┤│ │判 決 日 期│ 107.05.30 │ 108.05.09 │ 109.01.14 ││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 108年度上易字第897號 ││ │ │107年度易字第976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07.26 │ 108.05.09 │ 109.01.14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4014號(編號1-5已定應 │999號(編號1-5已定應執│547號 ││ │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1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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