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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煜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煜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煜昌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煜昌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煜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判決附表四編號2) │(判決附表四編號3) │(判決附表四編號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11 │ 107.12.14 │ 107.12.16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實│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8.27 │ 108.08.27 │ 108.08.2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決│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 │判 決│ 109.02.26 │ 109.02.26 │ 109.02.26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486號 │第1486號 │第148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判決附表四編號5) │(判決附表四編號6) │(判決附表四編號7)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16 │ 107.12.17 │ 107.12.20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實│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8.27 │ 108.08.27 │ 108.08.2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決│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 │判 決│ 109.02.26 │ 109.02.26 │ 109.02.26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486號 │第1486號 │第1486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判決附表四編號8) │(判決附表四編號9) │(判決附表四編號10)│├────────┼──────────┼──────────┼──────────┤│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20 │ 107.12.23 │ 107.12.24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第396、1989、199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實│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 第111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8.27 │ 108.08.27 │ 108.08.2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決│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第3839號 ││ ├──────┼──────────┼──────────┼──────────┤│ │判 決│ 109.02.26 │ 109.02.26 │ 109.02.26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486號 │第1486號 │第1486號 │└────────┴──────────┴──────────┴──────────┘┌────────┬──────────┬──────────┬──────────┐│編 號│ 10 │ │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判決附表四編號11)│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25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396、1989、1990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 │ ││實│ │ 第1116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8.27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 │ ││決│ │ 第3839號 │ │ ││ ├──────┼──────────┼──────────┼──────────┤│ │判 決│ 109.02.26 │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1486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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