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家祥(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家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106.05.17 │106.05.31 │106.05.17 │106.05.31 │├────┼──────────┼──────────┼──────────┼──────────┤│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第19286號 │第19286號 │第19286號 │第19286號 │├─┬──┼──────────┼──────────┼──────────┼──────────┤│最│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實├──┼──────────┼──────────┼──────────┼──────────┤│審│判決│107.05.31 │107.05.31 │107.05.31 │107.05.31 ││ │日期│ │ │ │ │├─┼──┼──────────┼──────────┼──────────┼──────────┤│確│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37號││決├──┼──────────┼──────────┼──────────┼──────────┤│ │確定│107.05.31 │107.05.31 │107.05.31 │107.05.31 ││ │日期│ │ │ │ │├─┴──┼──────────┼──────────┼──────────┼──────────┤│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61號(臺中地檢108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62號(臺中地檢108 ││ │年度執助字第346號) │年度執助字第347號) ││ ├─────────────────────┼─────────────────────┤│ │編號1、2前經臺南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4前經臺南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 │徒刑8月 │└────┴─────────────────────┴─────────────────────┘┌────┬──────────┬──────────┬──────────┐│編 號│ 5 │ 6 │ 7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107.03.23 │107.01.25 │107.01.26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字第344號 │第5720號 │第5720號 │├─┬──┼──────────┼──────────┼──────────┤│最│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實├──┼──────────┼──────────┼──────────┤│審│判決│108.06.27 │108.11.12 │108.11.12 ││ │日期│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決├──┼──────────┼──────────┼──────────┤│ │確定│108.07.29 │108.11.12 │108.11.12 ││ │日期│ │ │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11271號 │字第16781號 │字第16782號 │└────┴──────────┴──────────┴──────────┘┌────┬──────────┬──────────┬──────────┐│編 號│ 8 │ 9 │ 10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106.10.10 │106.10.10 │106.10.19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第13828號 │第13828號 │第13828號 │├─┬──┼──────────┼──────────┼──────────┤│最│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實├──┼──────────┼──────────┼──────────┤│審│判決│108.08.20 │108.08.20 │108.08.20 ││ │日期│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108年度易字第2102號 ││決├──┼──────────┼──────────┼──────────┤│ │確定│108.12.05 │108.12.05 │108.12.05 ││ │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79號 ││ │字第2278號 ├─────────────────────┤│ │ │編號9、10前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