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銓慶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銓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銓慶前因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9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