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正昌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