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賢(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情形,及其犯罪類型中,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各1 次,均屬毒品犯罪,並有3 次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聲請書附表編│3(聲請書附表編 ││ │ │號4) │號2) │├─────────┼────────┼────────┼────────┤│罪 名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罪 │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11.25 │106.11.16 │106年7月間起至 ││ │ │ │106年10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117號 │偵字第8117號 │偵字第8117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實│ │2093號 │2093號 │209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2.13 │108.02.13 │108.02.13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判│ │4201號 │4201號 │420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9 │109.01.09 │109.01.09 │├─┴───────┼────────┼────────┼────────┤│宣告刑得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2658號 ││ ├─────────────────┼────────┤│ │編號1、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6前經本院││ │期徒刑8月)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7年1月 │└─────────┴─────────────────┴────────┘┌─────────┬────────┬────────┬────────┐│編 號 │4(聲請書附表編 │ 5 │ 6 ││ │號3)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 │用而栽種大麻罪 │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15 │106.11.29至 │107年2月初某日 ││ │ │107.03.13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117號 │偵字第8117號 │偵字第8117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實│ │2093號 │2093號 │209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2.13 │108.02.13 │108.02.13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判│ │4201號 │4201號 │420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9 │109.01.09 │109.01.09 │├─┴───────┼────────┼────────┼────────┤│宣告刑得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8號 ││ ├──────────────────────────┤│ │編號3至6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