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原 告 李秀華 被 告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被 告 楊淑慧 被 告 謝佩珊 被 告 謝孟修 被 告 謝明忠 被 告 呂紹強 被 告 陳蔚瑤 上列被告等因謝明陽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 訴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