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振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蘭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振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賴進發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過失致 死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