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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4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羿宏
被告
陳宥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329、8928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08年度偵字第7850、213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109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039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1248號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編號5之犯罪事實欄記載「如附表乙編號1」

應更正為「如附表乙編號5」;附表乙編號4、5提領金額欄部分之「吳奕宏」、判決第4頁第19行之「吳奕宏」,均應更正為「吳羿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1248號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甲編號5之犯罪事實欄誤載「如附表乙編號1」,應更正為「如附表乙編號5」;附表乙編號4、5提領金額欄之「吳奕宏」、判決第4頁第19行之「吳奕宏」等部分亦屬誤載,均應更正為「吳羿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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