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4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羿宏
- 被告
- 陳宥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329、8928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08年度偵字第7850、213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109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039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1248號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編號5之犯罪事實欄記載「如附表乙編號1」
應更正為「如附表乙編號5」;附表乙編號4、5提領金額欄部分之「吳奕宏」、判決第4頁第19行之「吳奕宏」,均應更正為「吳羿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1248號民國109年7月23日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甲編號5之犯罪事實欄誤載「如附表乙編號1」,應更正為「如附表乙編號5」;附表乙編號4、5提領金額欄之「吳奕宏」、判決第4頁第19行之「吳奕宏」等部分亦屬誤載,均應更正為「吳羿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