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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2675

109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易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5、267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判決犯罪事實㈠㈡㈢上訴部分,應予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案判決犯罪事實㈠㈢部分,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謝易展(下稱被告)詐欺取財罪判決;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撤銷第一審對被告論處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其幫助詐欺取財罪,依上述說明,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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