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763、76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管閎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誤算,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為」欄內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應更正為 │ ├───────┼──────┼────────────┤ │原判決原本及正│1.29988元 │1.30000元(含手續費15元 │ │本附表二編號1 │(現金存入)│ ) │ │之「匯款金額(│ │ (現金存入) │ │新台幣)」欄、│2.陳昱妏之永│ │ │「證據名稱及卷│ 豐銀行竹科│2.陳昱妏之台北富邦銀行竹│ │證頁碼:」欄 │ 分行存摺影│ 北分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 │ │ 本及交易明│ 細 │ │ │ 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