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 被告盧漢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漢陽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盧漢陽與同案被告林茗豪等人所經營宏恩駿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各該投資人有無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尚有釐清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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