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興邦
- 選任辯護人
- 馮鉦喻律師(法扶律師)
-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興邦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興邦(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同年10月2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