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凌蒲
- 選任辯護人
-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凌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凌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同年11月1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