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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梁堯銘羅國鴻張智雄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坤偉、謝智揚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坤偉、謝智揚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朱坤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被告謝智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皆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11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1年1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再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1年3月16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復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朱坤偉、謝智揚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認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咸應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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