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坤偉
- 選任辯護人
- 王捷拓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智揚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坤偉、謝智揚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坤偉、謝智揚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朱坤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被告謝智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皆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11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1年1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再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111年3月16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復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朱坤偉、謝智揚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認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咸應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