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家昇
- 選任辯護人
- 繆昕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家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0年6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