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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原告
林珮竹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告
黃建福
被告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禮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846號被告黃建福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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