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冠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1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