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子俊(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子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7 108.06.17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5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6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7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8 108.06.17至108.06.18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8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9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8 108.06.18 108.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21至108.06.24 108.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110.01.1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110.02.1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第397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3265號 (編號11更審撤銷改判前,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