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庭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庭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庭軒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1059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