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加重詐欺、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0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