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28號
- 聲請人
- 藍士誠
- 告訴代理人
- 余柏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藍士誠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俊鴻因涉犯殺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873號案件判處殺人罪刑在案,現上訴至二審中,而被告所涉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聲請人藍士誠為本案被害人卓玉霜之子,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内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上開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聲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俊鴻涉犯殺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873號判決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藍士誠為被害人卓玉霜之子,其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被害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