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亮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亮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亮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85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