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池靜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恐嚇取財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7.06.20 │107.09.13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年度及案號 │第423號 │第378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9.02.20 │109.12.22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03.24 │110.0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7549 │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997 ││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