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貴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貴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貴婷(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0年2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5至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7所示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犯罪動機、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2、5至7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貴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 │108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73號 │偵字第73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23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 備 註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字第3731號。 │ 度執字第3731號。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 ││ │ │幣1萬元 │├────────┼─────────────┼─────────────┤│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速偵字第5918號 │速偵字第625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825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2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24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825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2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2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17983號(已易科罰金執│執字第875號。 ││ │行完畢)。 │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 │108年8月6日、108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2354號、23521、3064│偵字第22354號、23521、3064││ │8、32181、32576、34495、32│8、32181、32576、34495、32││ │4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4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偵字第1000號 │109年度偵字第1000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10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 │ │號 │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11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5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5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 備 註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 │ 度執字第1799號。 │ 度執字第1799號。 │└────────┴─────────────┴─────────────┘┌────────┬─────────────┐ .│ 編 號 │ 7 │├────────┼─────────────┤│ 罪 名 │加重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2354號、23521、3064││ │8、32181、32576、34495、32││ │4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偵字第1000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2月10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850 ││ │ │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10年1月11日 ││ │日 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 │├────────┼─────────────┤│ │1.編號5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 備 註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 │ 度執字第179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