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俊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俊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俊昌前犯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