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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第三人
即參與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瑀
第三人
即參與人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育姍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周瑀」更正為「梁育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梁育姍」誤載為「周瑀」,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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