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1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芯慈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國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柏硯律師
- 被告
- 張晉寧
- 選任辯護人
- 廖威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陽承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 5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1 代表人陽承志 住同上」,應更正增列。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依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見本院卷二第125頁)所載,可知本院曾傳喚參與人之代表人到庭,本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亦均有相關之判決及論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1 代表人陽承志 住同上」,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