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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19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芯慈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柏硯律師
被告
張晉寧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陽承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 5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1 代表人陽承志 住同上」,應更正增列。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依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見本院卷二第125頁)所載,可知本院曾傳喚參與人之代表人到庭,本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亦均有相關之判決及論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1 代表人陽承志 住同上」,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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