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重嘉
- 選任辯護人
- 黃幼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汪玉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嘉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瓊芳
- 代表人
- 參 與 人 廖若涵
- 代表人
- 魏妤珊
- 代表人
- 簡美玉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張淳軒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參與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與本案沒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認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上訴人即被告黃軒樺部分,因其所涉犯行與本案前述沒收參與無關,故再開辯論範圍僅止於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部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