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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重嘉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嘉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瓊芳
代表人
參 與 人 廖若涵
代表人
魏妤珊
代表人
簡美玉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參與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與本案沒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認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上訴人即被告黃軒樺部分,因其所涉犯行與本案前述沒收參與無關,故再開辯論範圍僅止於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部分,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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