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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興邦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法扶律師)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興邦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興邦(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同年10月2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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