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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凌蒲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凌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凌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同年11月1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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