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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梁堯銘羅國鴻張智雄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家昇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家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0年6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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