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 原告
- 林福興
- 原告
- 林福星
- 原告
- 林秀美
- 原告
- 林美玲
- 原告
- 共同送達代 王世勳律師
- 原告
- 收人
- 被告
- 江佳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上訴字第58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刑事案件(110年度交上訴字第587號),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