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40號

聲請交付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劉玫宜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1766號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劉玫宜(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審以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判處拘役20日,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抗告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19號駁回再審聲請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㈡抗告人前於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審理中,主張為將告訴人李○○(下稱告訴人)在案發時間沒有受傷的事實錄影,做成截圖照片,俾呈現事實,聲請付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刑事庭所播放案發時間早上11點15分,告訴人在案發地沒有受傷之錄影證據光碟,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1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案件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審理期日所播放案發時之錄影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而抗告人就同一標的即上開錄影光碟,曾另具狀向原審聲請交付錄影光碟,經原審駁回後,亦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04號裁定以本院前業已准許交付為由,認其聲請顯無必要,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

㈢抗告人雖以法院應提供告訴人本案發生時早上11點至下午1點的錄影證據,提起抗告。然當時原審於108年1月23日審判期日所勘驗之畫面,係卷內所附錄影光碟1片,附於該案卷末之光碟片存放袋(原審卷第42頁)。又該光碟片存放袋封面上亦記載此光碟片乃「告證5光碟」,此乃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呂仲祐律師出具予原審之「告證五案發時錄音影檔案」。除此之外,於原審卷內並無其他抗告人所述早上11點至下午1點部分之錄影光碟。從而,抗告人本件向原審聲請交付之標的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祝股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案件審理時播放之影片,經核即係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8號裁定准予交付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28號108年1月23日審理期日所播放之案發錄影光碟,本件確無重複裁定交付之必要,認其聲請應屬無據,尚難准許。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是抗告人仍持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4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