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力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4月7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正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63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以非法方法妨害成員脫離犯罪組織未遂 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6日至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9日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1月11日 106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第868、869、92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第868、869、928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第868、869、9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2314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 5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4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39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1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8日 110年1月7日 110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6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號 非累犯 羈押自107.02.01至107.05.31止計120日 已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 非累犯無押(羈押已於108執3663號折抵刑期) 目前執行中(110.4.7-111.4.6) 竹地檢109執4949(已於110.3.3易科罰金繳清執畢)犯罪行為日108 年10月13日,係在本署108年執字3663號確定日(108.9.18)後,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故無法再與本二案合併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