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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粘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粘宇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粘宇慶因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粘宇慶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 年4 月1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粘宇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肇事逃逸 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108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6日 109年9月16日 110年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5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110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4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46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1至編號2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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